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易,7,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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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鴻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鴻偉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鴻偉曾販賣毒品予證人趙俊雄,證人趙俊雄為求繼續由被告謝鴻偉供毒止癮,遂聽令被告謝鴻偉出面販賣毒品予不特定人,除提供自已手機號碼,在通訊軟體「推特」暱稱「趙冠發」、「俊龍」、「王律師」帳號,交付被告謝鴻偉使用,用以向不特定人散佈販售毒品之訊息外,且提供自己名下之中國信託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供被告謝鴻偉收取贓款之用。嗣證人趙俊雄遭警方查獲,證人趙俊雄並出面指證被告謝鴻偉,同時拒絕繼續配合被告謝鴻偉販毒,被告謝鴻偉乃自己出面交易毒品,再遭警方查獲,致被告謝鴻偉心生不滿,明知自己積欠證人趙俊雄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證人趙俊雄催討,為陷害證人趙俊雄,利用於民國111年7月23日及7月25日,在個人留言板發佈「15:4500(內含數包彩虹惡魔毒品咖啡包圖片)」及「需要私密在報價錢(內含數包鐵觀音毒品咖啡包圖片)」向不特定人士散布販售毒品之訊息,嗣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警員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上開貼文,遂以暱稱「救火隊小霖」之帳號佯裝購買,經雙方議定以4,000元之價金購買毒品咖啡包,並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至系爭帳戶內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假意委請證人趙俊雄前往超商購買茶葉寄送友人,將順便清償積欠證人趙俊雄款項之話術,致證人趙俊雄不疑有他,遂依被告謝鴻偉指示,於111年8月7日10時42分許,前往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朴子橋門市購買茶包,同時依被告謝鴻偉提供之郵寄地址,將茶葉寄送給警方喬裝之買家收取而未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考量共同被告、共犯間不免存有事實或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推諉、卸責于他人而為虛偽自白之危險性不低,故對於其自白之證據價值予以限制,尤其關於指證對方犯罪得邀求減刑、脫免罪責等寬典時,為擔保其所為不利於共犯陳述之真實性,更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要旨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趙俊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59號不起訴處分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我沒有用過推特暱稱「趙冠發」、「俊龍」、「王律師」發文兜售毒品,也沒有進行本案的交易,這件事跟我無關等語。
肆、經查:  
一、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事實,而有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然綜觀卷附檢察官所提出與本案相關之事證,其中暱稱「趙冠發」、「俊龍」、「王律師」之通訊軟體推特對話紀錄,均無端倪可確認為被告使用行動電話傳送之訊息;而警方喬裝買家匯入交易金額4,000元之帳戶,亦非被告本人名下帳戶,有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基本資料照片各1張、ATM轉帳交易明細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暨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一第14頁、第18頁、第26至27頁)。又本案寄出包裹之人亦非被告,有交貨便收據照片及貨態查詢系統截圖3張、趙俊雄寄送之包裹照片7張可資參酌(見警卷一第14至17頁、第25頁)。準此,本案唯一與被告可資連結之證據,僅有證人即同案被告(系爭包裹寄件人)趙俊雄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另案準備程序之供述,合先敘明。
二、然細譯證人趙俊雄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另案準備程序中之證詞,可知其就本案關於111年7月23日及7月25日「15:4500(內含數包彩虹惡魔毒品咖啡包圖片)」及「需要私密在報價錢(內含數包鐵觀音毒品咖啡包圖片)」之推文為何人使用行動電話所刊登?案發過程與警方喬裝之毒品買家議價、接洽之人為何人?其為被告寄送包裹之緣由(債務內容、金額)等情節,所述顯有不一(詳見對照附表)。甚且,證人趙俊雄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進行交互詰問,就本案重要背景事實證稱:「(檢察官問:你為何要跟被告一起賣毒品?)不是跟被告一起賣,應該是說我會跟被告拿毒品,有1、2次量會給我比較多,我有時候就會幫他寄給他的客人。(檢察官問:是被告找你幫忙寄,還是你自己跟被告提議?)就類似幫被告拉客人,我負責幫被告出貨,我就可以得到比較多一點的毒品。(檢察官問:如何出貨?)東西都包好用超商宅急便寄送。(檢察官問:你去哪一間超商?)我忘記了,沒有固定哪一間超商。(檢察官問:你寄出去的毒品哪裡來的?)跟被告拿的。(檢察官問:是否是你跟被告買毒品的時候,你跟他拿毒品順便拿客人的?)幫被告拉客人給他,他量就會給我多一點,我也會幫忙寄出去。(檢察官問:你有無用推特?)有,我之前的案件有用推特刊登過廣告。(檢察官問:你的推特的暱稱為何?)「龍少」。(檢察官問:有無用過「趙冠發」、「俊龍」、「王律師」?)「趙冠發」跟「俊雄」有用過,「王律師」沒有。(檢察官問:「趙冠發」、「俊雄」二帳號,是你使用還是被告使用?)都是我使用的帳號。(檢察官問:有無用「俊雄」跟「趙冠發」帳號刊登過廣告?)有。(檢察官問:你刊登廣告是賣什麼?)推銷咖啡包。(檢察官問:若有人聯繫你要購買咖啡包,你如何處理?)我找被告拿毒品,我再幫他寄出去,獲利是被告會多給我安非他命或咖啡包的量。(檢察官問:110 年7 月12日有被朴子分局查獲一件在推特上用「趙冠發」刊登廣告的案件,是否有印象?)有,檢察官有問過。(檢察官問:這一件當初如何被查獲?)我去店到店把貨寄出去,買家是警察,我就被查獲,之後我有開庭,當時警察有來我家搜索,搜到2包我沒有吃完的咖啡包,最後我有承認我有販賣。(檢察官問:你有無供出上手?)沒有,我說是我自己賣的。(檢察官問:111年10月11日被民雄分局查獲用推特暱稱「龍少」刊登廣告,是否記得?)有,這一件是在高雄發生的,他說的內容我有看過,這些事我也承擔下來了。(檢察官問:這一件的廣告是誰刊登的?)廣告是我主動刊登拉客人給被告,讓被告去交易,他最後被警察釣魚抓到。(檢察官問:是何人去交易?)不是我交易的,當時我人在台南工作,被告在高雄,我用微信聯絡被告說有人要買咖啡包,叫被告自己去交易,之後被警察釣魚抓到,被檢察官以共同販賣起訴,我也是承認承擔了。(檢察官問:本案111年7月23、25日,你有無用推特刊登廣告被朴子分局查獲?)這件事太久了,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有無在超商購買茶葉寄送給他人?)有。(檢察官問:為何要做這件事情?)那時跟被告買藥,他藥沒有給我,要退我錢,當時被告說要我幫他把茶葉寄給他朋友,他才要把錢還給我。(檢察官問:當時被告怎麼跟你講?)事情太久了,我忘記了,都是買賣的關係,是我跟被告拿毒品,我錢沒有算清楚,他錢要還給我,所以才有這些事情發生。(檢察官問:被告為何會欠你錢?)我跟他買毒品,他毒品沒有給我。(檢察官問:你跟被告買多少錢?)好像3000元,他沒有把毒品給我,我叫他把錢退給我。(檢察官問:被告沒有給你毒品,本來就應該退你錢,為何你還要幫他寄茶葉?)我不清楚,他朋友需要,我幫被告寄東西,他錢才要還給我。(檢察官問:你如何幫被告寄東西?)忘記寄什麼東西了。(檢察官問:如何寄?)好像是超商店到店。(檢察官問:錢有無拿到?)有。(檢察官問:被告如何給你?)好像是轉帳到我的中國信託的帳戶。(檢察官問:你之前有無用店到店的方式幫被告寄過其他東西?)只有咖啡包而已。(檢察官問:為何這一次叫你寄其他東西?)我不清楚,他叫我去超商買東西寄給他朋友。(檢察官問:到底是寄什麼東西?)超商買的東西,但我忘記是什麼,他朋友需要,被告叫我寄給他朋友,他才要還我錢。(檢察官問:照你所述,被告在你幫他寄茶葉後就有把錢轉給你,在111年8月7日有收到3000元,被告是否是111年4、5月左右欠你錢?)是。(法官問:之前有跟被告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共同正犯,就是高雄地院的案件?)是。(法官問:帳號「趙冠發」、「俊雄」、「龍少」有無借給別人使用?)有,借給我朋友用過,他的綽號叫「小棠」,我只有借給他使用,除此之外都是我本人在使用。(法官問:本件的時間點111年7月23至25日這段時間有張貼毒品咖啡包的販賣訊息在推特的個人留言板,使用的暱稱是「趙冠發」、「俊龍」,這是否是你張貼的?)是我張貼的。(法官問:你為何要張貼這個廣告?)當時通緝缺錢,幫朋友寄毒品咖啡包可以賺一些利益。(法官問:你張貼這個廣告是自己要張貼的,還是被告叫你張貼的?)是我自己張貼,但毒品我是跟被告拿的。(法官問:用這個帳號跟警察喬裝的買家約定交易細節的人是誰?)那時候我跟被告談好,他說有客人介紹給他,他自己去交易,當時我在臺南,被告在高雄。【法官告知證人詰問的並非之前案件,而是本案,本案是用寄送的方式。本件是用推特帳號刊登毒品販賣廣告,有買家聯絡該帳號,後續此帳號有跟警察喬裝的買家約定要買多少毒品、多少錢,後來又寄送包裹給對方。】(法官問:所以用該帳號跟警察對話交易細節的人是誰?)那個人不是我,那時候我手機不在身上。(法官問:當時你的手機在哪裡?)我借給小棠,我那時通緝把手機都賣掉了,帳號借給小棠使用。(法官問:既然是借給小棠,為何後來被告找你叫你寄包裹給這個買家的事情?)我也不知道對方是警察,被告說他是朋友,就把東西寄給他朋友。(法官問:你跟被告平常除毒品交易外,有無其他的事情會聯絡?)我們是賣藥跟買藥的關係,我是向被告買藥的客人,我們沒有其他私交。(法官問:你說要幫被告寄包裹是因為他之前欠你毒品的錢,是否如此?)是。(法官問:被告總共要還你多少錢?)3000元吧。(法官問:是3000元還是4000元?)我忘記了,好像最後拿到3000元而已。(法官問:被告到底欠你多少錢?)3000元。(法官問:3000元匯到哪裡?)匯到我的中國信託帳戶。(法官問:(提示證人中信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8頁)000000000000000是否是你的中國信託銀行的帳戶?)是。(法官問:你寄出包裹當天,這筆錢就匯款到你的帳戶裡?)是先匯款給我再寄東西。(法官問:是同一天的事情嗎?)對。(法官問:錢是否被你領出去?)錢我領出去了。(法官問:(提示證人中信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8頁)111 年8 月5日現金存款4000元,又馬上現金提款4000元,是否是這一筆?)應該是。(法官問:你說被告欠你3000元,為何匯款4000元?)應該是他叫我幫他買東西,他多匯給我的。(法官問:(提示證人111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8 頁)為何你之前在警詢說是被告欠你工資的錢,所以才叫你這樣做?)就是買藥的錢。(法官問:被告到底有無用過推特帳號「趙冠發」、「俊龍」?)他沒有用過。(法官問:這個帳號註冊是用哪一支手機?是你的手機嗎?)不是用我的手機,是朋友小棠的手機。(法官問:這支手機有無借給被告使用過?)沒有。(法官問:(提示手機微信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第73頁)暱稱「鄒靜雄」的人傳給被告的對話紀錄內容是在幫被告接洽毒品的客人,有聯繫何時出貨、毒品數量及價錢,這個帳號的使用人是否是你?)是,那個帳號都是我。」等語。足見其證言一再反覆,且於檢察官、本院詰問其供述為何前後矛盾時含糊其詞、答非所問,是其上開證詞是否可信為真,實有可疑。
三、另經本院調取被告另案與證人趙俊雄共同販賣毒品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1號案件扣案行動電話,觀諸其中被告與證人趙俊雄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與證人趙俊雄共同販賣毒品之分工模式,係由證人趙俊雄主動自行拉客後向被告介紹毒品生意,居間聯繫被告與買家見面交易,有該案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1至75頁)。互核與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犯本案係因證人趙俊雄另案拒絕配合販毒,被告不得已自行出面交易毒品遭查獲而心生怨隙、設計誣害證人趙俊雄之犯罪動機,難認相符。被告是否因此具有涉犯本案之動機,仍屬檢察官之臆測。
四、綜上所述,被告本案有無上開公訴意旨所稱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本院尚難達於有罪之確信。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賴心瑜

附表:證人趙俊雄之供述整理
編號
待證事實
供述內容
卷宗頁碼
1.
111年7月23日及7月25日「15:4500(內含數包彩虹惡魔毒品咖啡包圖片)」及「需要私密在報價錢(內含數包鐵觀音毒品咖啡包圖片)」之推文為何人所刊登?
(警詢111.12.08)
問: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於111年07月12日15時47分時在社群軟體「Twitter」發現推特暱稱「趙冠發」(ID:@gQmoSeFSZlAjA3V)帳號於個人留言板(可公開查看)發佈販賣毒品推文「需要的請私(內含數包條碼毒品咖啡包圖片)」及「一堆人問裝備是在問心酸的欸,高雄要就是直接處理,外縣市就是店到店…等」,該推特暱稱「趙冠發」帳號為何人所使用?
答:一個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在使用的。
問:社群軟體「Twitter」推特暱稱「趙冠發」(ID:@gQmoSeFSZlAjA3V)帳號是何人申請?以何方式申請?何人在使用?
答:該名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申請及使用的。好像是以微信通訊軟體綁定使用的。
問:另分別於111年07月23日06時07分、111年07月25日17時14分在社群軟體「Twitter」發現推特暱稱「俊龍」(ID:@al00000000)帳號於個人留言板(可供公開查看)發佈販賣毒品推文「15:4500(内含數包彩虹惡魔毒品咖啡包圖片)」及「需要私密在報價錢(内含數包鐵觀音毒品咖啡包圆片)」,該推特暱稱「俊龍」帳號為何人所使用?
答:也是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在使用。
問:呈上問,你如何得知該推特暱稱「趙冠發」(ID:@gQmoSeFSZlAjA3V)帳號、推特暱稱「俊龍」(ID:@al00000000)帳號為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在使用?
答:我於111年7月中旬傍晚時分(詳細時間不詳)在高雄市中華四路42-46號附近與該名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碰面,他打開他的手機供我查看,他告訴我該推特暱稱「趙冠發」(ID:@gQmoSeFSZlAjA3V)帳號、推特暱稱「俊龍」(ID:@al00000000)帳號都是他在使用的。
問:現在警方出示照片黏貼表(照片編號02),推特暱稱「趙冠發」帳號所發佈販賣毒品推文「需要的請私(內含數包條碼毒品咖啡包圖片)」,該推文是否為你本人所發佈?該推文意思為何?
答:不是我發的。不知道推文的意思。
問:現在警方出示照片黏貼表(照片編號03),推特暱稱「俊龍」帳號所發佈販賣毒品推文「15:4500(内含數包彩虹惡魔毒品咖啡包圖片)」,該推文是否為你本人所發佈?該推文意思為何?
答:不是我發的。不知道推文的意思。
問:現在警方出示照片黏貼表(照片編號04),推特暱稱「俊龍」帳號所發佈販賣毒品推文「需要私密在報價錢(内含數包鐵觀音毒品咖啡包圆片)」,該推文是否為你本人所發佈?該推文意思為何?
答:不是我發的。不知道推文的意思。
問:為何該名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會讓你看他和購買毒品之買家的對話紀錄。
答:他並沒有拿給我看,他只是告訴我推特暱稱「趙冠發」、「俊龍」是他所使用的。
警卷一P1-5
2.
(偵訊112.04.21)
問:本案是否認罪?
答:因為當天警方問我時,我毒品癮發作,加上家中有人車禍往生,情緒受到影響,我現在意識正常,我承認這件案子是我犯的。
問:有透過網路通訊軟體「推特」以暱稱「趙冠發」「俊龍」「王律師」向不特定人有散布販售毒品訊息?
答:這些確實都是我用的訊息。
4359偵卷P29、31
3.
(偵訊112.05.19)
問:上開案件你是否坦承有寄送包裹,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是你所有?但是否認知悉寄送物品是毒品咖啡包?
答:是。是。就是謝鴻偉請我寄送的,我在上開案件所稱的「趙冠龍」就是指謝鴻偉,因為當初他在飛機軟體是取這個名字,另外他在微信裡面叫「快樂星球」。
問:上開案件,檢察官認定你有註冊推特暱稱「giut」、「俊龍」、「趙冠發」,是否屬實?
答:是。這都是我註冊的,不過我註冊完都交給謝鴻偉使用,我承認手機是我的,我註冊完就交給謝鴻偉使用,因為當時我有毒瘾,需要跟他買毒品,所以才配合他註冊帳號讓他使用。
4359偵卷P95、97
4.
(準備112.07.12)
問:對於起訴書記載,你於110年7月12日前某時,使用推特「趙冠發」帳號發佈「需要的請私訊」、「一堆人問裝備是在問心酸的欸,高雄就是要直接處理,外縣市就是店到店」之販賣毒品訊息,有何意見?
答:我沒有意見。趙冠發這個推特帳號是我的帳號,也是我使用的。但這些訊息是謝鴻偉叫我幫他發的,他將訊息傳給我,用我的手機發的,我是使用手機來操作推特。
問:(提示警卷第42頁)左上方兩張照片所顯示推特「趙冠發」、「俊龍」的帳號,都是你在使用的嗎?
答:這兩個帳號都是我在使用的。都是謝鴻偉叫我幫他刊登的。
問:既然如此,為何後來會幫謝鴻偉刊登上開推特的販賣毒品訊 息?
答:因為我有染上毒癮,後來毒癮越來越深,愈買愈多,他就來 找我,叫我幫他寄貨單,他用推特叫我幫他刊登廣告,然後拿東西給我叫我幫他寄貨。
【此次販賣推文與本案販賣推文為不同次之推文(刊登日期不同),但因模式相似及日期相近故一併整理】
4359偵卷P175-176
5.
本案與警方議價為何人?
(警詢111.12.08)
問:現在警方出示推特暱稱「救火隊小霖」帳號與暱稱「趙冠發」、「俊龍」、「王律師」(最後變更之暱稱)帳號對話紀錄截圖予你當場詳閱,該内容是否為你本人與警方喬裝之買家的推特對話内容?内容為何?
答:不是,是該名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與一名要購買毒品之買家的聊天紀錄。内容好像是在講述他和一名要購買毒品的買家在聊交易毒品的過程,因該名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之前欠我四千元,所以請我到7-11購買茶葉包幫忙他寄送包裹給買家,順便請買家將錢存到我的戶頭内,以致償還他欠我的錢。
警卷一P3-4
 
6.
(偵訊112.04.21)
問:綽號「快樂星球」是何人?
答:他是我的藥頭謝鴻偉,我有在警方那邊指認他,後來我拒絕他不再幫他寄毒品,他自己去面交,後來被高雄警察抓了,之後他被起訴了。東西都是他拿給我的,我只是拿去寄而已。當下我並不知道毒品有混其他東西,只知道是毒品。
問:警方後來是否是假裝買家來跟你交易?
答:是。地點在六腳鄉的一家7-11超商。
4359偵卷P31
7.
(準備112.07.12)
問:(提示警卷37-40頁)照片中顯示員警跟趙冠發聊天的對話紀錄,這是使用什麼軟體在聊天?
答:用推特軟體。
問:跟員警聊的這個使用趙冠發的人是你嗎?
答:對。
問:聊天紀錄中有提到毒品咖啡包的價格、運費及傳送毒品咖啡 包的照片,這些都是你傳的嗎?
答:這些是我幫謝鴻偉刊登的。
問:聊天紀錄裡面有提到毒品咖啡包7包3000元、7包以上店到店運費賣方吸收等訊息,這個價格是誰決定的?
答:謝鴻偉。
問:聊天紀錄裡面傳送數張毒品咖啡包的照片、客戶使用心得的 飛機聊天、這些照片是誰傳的?
答:也是謝鴻偉在微信把這些照片給我,叫我傳去推特。
【此次販賣推文與本案販賣推文為不同次之推文(刊登日期不同),但因模式相似及日期相近故一併整理】
4359偵卷P178
8.
謝鴻偉與趙俊雄之債務內容為何?
(警詢111.12.08)
問:為何你要幫該名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到7-11購買茶葉包幫忙他寄送包裹給買家?
答:因為他欠我錢(工資新台幣20000元),告訴我他朋友剛好需要茶包,叫我幫他寄送給他朋友,我就可以獲得新台幣4000元。
問:你們於何時?何地聯繫此次寄出茶包詐騙警方喬裝之買家的事宜?
答:我於111年7月上旬在台南市護國一路335號接收到該名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的通知,因為當時我在檳榔攤工作,稱欲償還我新台幣4000元(原先欠我工資新台20000元),要我幫忙他寄送包袠給他的朋友,就可以拿到他要償還我的4000元。
問: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有無告知你該筆新台幣4000元會如何取得?
答:他稱他會匯款給我。
問:承上問,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帳戶(000000000000)為何人所申辦?平時由何人在使用?用途為何?
答:為我本人所辦。平時都我在使用。我當作工作薪資轉帳所使用及此次協助該名綽號「快樂星球」之男子收取茶包款項(係他所欠我工資償還新台幣4000元)。
警卷一P4-6
9.
(偵訊112.05.19)
問:有無其他意見陳述?
答:我寄的東西是毒品,後來謝鴻偉欠我3000元,我跟他催討,他跟我表示請我幫忙寄茶葉朋友,他順便把欠我的3000元還我,所以我答應他,因為他請我去超商隨便買茶葉寄給朋友,他也給我對了寄送資料,所以我不疑有他,這也是本件被朴子分局查獲的案子,我在台南永康護國一路有一家7-11寄出的,寄茶葉寄貨人相關資料都是謝鴻偉提供給我的,並不是寫我個人資料。
4359偵卷P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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