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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4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
度偵字第6388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嘉簡字
第862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
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乙○○於民國113 年7 月1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
狀1 份在卷可稽(本院於同日收狀,見嘉簡卷第27頁),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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