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智簡,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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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政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97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智易字第8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5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政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政偉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分別係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向我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遊戲機、口罩、毛巾、襪子、充電組、行動電源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

亦知悉如附表二所示遊戲係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然劉政偉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意圖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公開陳列之犯意,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每件不詳金額,向網站賣家或其他不詳之人購入分別仿冒上開公司之產品(含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所示之物)後,旋放在其所經營位於嘉義縣○○市○○路00號娃娃機台內,公開陳列而意圖販售予不特定顧客投幣夾取,並已陸續售出(含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並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0之金額。

嗣警於110年4月19日,以新臺幣(下同)970元在上開地址內娃娃機台購得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後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再於111年10月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0所示之物,復經送鑑定,確認均屬侵害商標權商品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始查悉上情。

案經任天堂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政偉於偵查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本院110年聲捜字第61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翻拍截圖、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扣押物品翻拍截圖各1份(見警卷第11至18、114至120頁,112年度偵字第13097號【下稱偵卷】第37頁)。

㈢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見警卷第7至10頁)。

㈣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註冊、委任及授權資料各1份(警卷第19至32頁,偵卷第31至32頁)。

㈤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6月30日110恆鼎智字第0283號函暨函附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見警卷第33至37、40至47頁,偵卷第25至26頁)。

㈥理律法律事務所111年10月13日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委任書、商標註冊查詢結果、產品鑑定書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檢視書各1份(見警卷第48至54頁)。

㈦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刑事陳報狀及狀附之刑事委任狀、商標登記資料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見警卷第55至78、82頁,偵卷第33至35頁)。

㈧原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83至84、86頁,偵卷第36頁)。

㈨徐宏昇法律事務所出具仿冒商品翻拍截圖、鑑定意見書及商標註冊、侵害總額表等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88至113頁,偵卷第27至30頁)。

㈩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及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刑事法上所稱之「陳列」行為,本具有時間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行為,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仍屬行為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1年10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內,先後數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5993號),因與本案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相同,原即屬本案應予審理之事實,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利,即率爾販賣上開侵害商標商品,並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不僅對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已經為商品建立之形象與品質造成危害,侵害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對於潛在市場之利益,並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形象、著作商品之正確認知,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屬不該;

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任天堂、被害人小學館公司、三星公司、耐克公司、三麗鷗公司、連公司、森克斯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

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其前科素行,以及於本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本案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所收得之價金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為本案犯罪所得,亦應予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睿明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 審定號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行動電源 1件 小學館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2 仿冒「SAMSUNG」商標之充電組 3件 三星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3 仿冒「SAMSUNG」商標之耳機 1件 三星公司 00000000號 4 仿冒「HOLLO KITTY」商標之充電組 1件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號 5 仿冒「熊大BROWN」商標之襪子 40件 連公司 00000000號 6 仿冒「UA」商標之毛巾 13件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00000000號 7 仿冒「JORDAN(Jumpman Design)」商標之毛巾 7件 耐克公司 00000000號 8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口罩 3包(共150個)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號 9 仿冒任天堂「Game Boy」外觀遊戲機(內建400種遊戲,部分遊戲侵害右列商標權,部分遊戲侵害著作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1台 任天堂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10 現金 新臺幣1,090元 附表二:
編號 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 數量 遊戲名稱(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人 1 仿冒任天堂「Game Boy」外觀遊戲機(內建400種遊戲,部分遊戲侵害右列著作權,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物) 1台 1、Super Mario Bros. 任天堂 2、Super Mario Bros.3 3、Dr.Mario 4、Mario Bros. 5、Balloon Fight 6、Baseball 7、Gomoku Narabe Renju 8、Clu Clu Land 9、Devil World 10、Donkey Kong 11、Donkey Kong JR. 12、Donkey Kong 3 13、Donkey Kong JR.Math 14、F1-Race 15、Golf 16、Ice Climber 17、4 Nin Uchi Mahjong 18、Mahjong 19、Pinball 20、Popeye 21、Tennis 22、Ice Hockey 23、Soccer 24、Tetris 25、Volleyball 26、Excite Bike 27、Urban Champ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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