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朴交簡,250,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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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50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振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振勝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應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前給付甲○○、乙○○各新臺幣125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陳振勝於民國112年11月3日22時3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縣太保市安仁里168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168線與太保五路交岔路口,欲左轉至太保五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丙○○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168線由西往東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反超速行駛,2車因此在上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致丙○○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胸部、四肢多處創傷,經送醫救治後,仍於同日23時32分不治死亡。
二、本件證據:被告陳振勝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甲○○之指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現場照片、被害人遺體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第一銀行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嘉義市西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74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柯凱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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