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朴交簡,94,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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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OMBU WIRAT (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HOMBU WIRAT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48號
被 告 KHOMBU WIRAT(泰國籍)
男 31歲(民國00【西元0000】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HOMBU WIRAT於民國113年3月8日19時40分許,在嘉義縣義竹鄉某不知名之異國雜貨店前飲用啤酒後,基於違背安全駕駛之犯意,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20時許,當其駕車行經嘉義縣義竹鄉台19線99.5公里處時,為在場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員警攔檢,警聞其身上散發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同日20時1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0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HOMBU WIRAT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籍資料結果、外人查詢入出境資料結果、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睿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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