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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告蔣昕妤住嘉義縣○○鎮○○里0鄰○○○○0號之
訴訟代理人謝耿銘律師
被告蕭奕禎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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