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朴簡,11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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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易憲


郭家偉


黃鴻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機檯陸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㈠甲○○、乙○○、丙○○均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並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且其等均未依上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竟皆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意,自民國112年6月2或3日起,在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之「湯瑪士娃娃屋」,分別擺設以附表方式改裝之附表所示數量機檯,供顧客投幣後操作機檯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嗣警會同嘉義縣政府人員,於112年6月5日至上址勘查,發現該址之附表所示6台機檯,有附表所示改裝情形而查獲。

㈡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乙○○、丙○○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3、4至5、6至7頁,偵卷第10至11頁)。

㈡112年6月5日嘉義縣政府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現場勘查紀錄表、嘉義縣政府112年6月13日府經工商字第1120140394號函、經濟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現場蒐證(含經濟部函及機檯等)照片共28張(見警卷第8至22、23、24至25、38至39頁背面)。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乙○○、丙○○所為,均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

㈡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甲○○、乙○○、丙○○於112年6月2或3日起至同年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分別以上開方式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客觀上時間、地點緊密,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各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均正值青年,改裝如附表所示機檯,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妨害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甲○○、乙○○、丙○○擺放電子遊戲機檯時間僅約數日及其玩法內容,可見犯罪所生危害有限,應得為較輕度之刑罰種類及刑度非難,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甲○○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被告乙○○自述大專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被告丙○○自述大學畢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警惕。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機檯6台,均係供本案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物且分別屬被告甲○○、乙○○、丙○○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0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所有人 數量 改裝情形 備註 1 甲○○ 3台 改裝彈跳繩結構 編號1、2 、4機檯 1台 改裝機爪、木板結構 編號5機檯 2 乙○○ 1台 改裝彈珠裝置 編號3機檯 3 丙○○ 1台 改裝機爪、木板結構 編號6機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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