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朴簡,205,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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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龍



羅淵守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92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龍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淵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陳俊龍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被告羅淵守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二)被告陳俊龍利用不知情之助理莊珮容本案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並製作投標文件後向招標機關投標,為間接正犯。

(三)量刑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

本案被告陳俊龍向被告羅淵守借用晉強企業社牌照,及被告羅淵守將晉強企業社牌照出借予被告陳俊龍,以承辦政府採購案件,製造形式上符合法定投標廠商資格之假象,架空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投標制度,有害公共利益,應予非難。

然考量被告陳俊龍、羅淵守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陳俊龍得標後確有實際施作工程,兼衡被告陳俊龍、羅淵守於本案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獲得之利益,以及被告陳俊龍、羅淵守分別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狀況(調查卷第7、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關於被告陳俊龍、羅淵守之犯罪所得,據被告陳俊龍陳稱:我跟被告羅淵守講好就是7%給他作為借牌費用等語(調查卷第18頁反面),是可據此計算被告陳俊龍、羅淵守各自之犯罪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45,860元(計算式802,000元×93%=745,860元)、56,140元(計算式802,000元×7%=56,140元),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9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陳俊龍、羅淵守分別獨資經營大盛幼教用品社(址設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晉強企業社(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陳俊龍欲參加嘉義縣六腳鄉公所(以下簡稱六腳鄉公所)辦理之「六腳鄉立六腳幼兒園遊樂場修繕工程」之採購招標案件(下稱本件標案),惟因大盛幼教用品社為非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無法承攬本件標案,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2或13日,將前已向羅淵守借用而持有之晉強企業社之大、小章、商業登記資料等投標所需證件,交予不知情之大盛幼教用品社助理莊珮容以製作本件標案投標文件,再於109年10月14日16時50分許遞送至六腳鄉公所,以晉強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加本件標案投標;
羅淵守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於109年10月12或13日以前某時,將晉強企業社之大、小章、商業登記資料等投標所需證件交予陳俊龍,而容任陳俊龍以上開方法,於上開時、地以晉強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加本件標案投標。
嗣六腳鄉公所於109年10月15日9時在該公所2樓會議室開標,由陳俊龍持晉強企業社之授權書前往參加,開標結果本件標案以新臺幣802,000元決標予晉強企業社。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函送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俊龍於偵查中之自白 ⑴被告陳俊龍坦承係大盛幼教用品社負責人及借用晉強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加本件標案投標之事實。
⑵佐證被告羅淵守容任被告陳俊龍借用晉強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加本件標案投標之事實。
2 被告羅淵守於偵查中之自白 ⑴被告羅淵守坦承係晉強企業社負責人及容任被告陳俊龍借用晉強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加本件標案投標之事實。
⑵佐證被告陳俊龍借用晉強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加本件標案投標之事實。
3 大盛幼教用品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被告陳俊龍獨資經營大盛幼教用品社之事實。
4 晉強企業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被告羅淵守獨資經營晉強企業社之事實。
5 本件標案電子領標紀錄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⑴本件標案係由被告陳俊龍指示莊珮容電子領標之事實。
⑵依授權書所載,本件標案係由晉強企業社負責人即被告羅淵守,授權被告陳俊龍到場參加投標。
⑶依開、決標記錄所載,「廠商代表」欄係由被告陳俊龍簽名。
⑷依開工報告書所載,本件標案係由被告陳俊龍任工地負責人。
⑸佐證被告陳俊龍於上開時、地借用晉強企業社名義參加本件標案投標之事實。
⑹佐證被告羅淵守提供晉強企業社之大、小章及商業登記資料等投標所需證件予被告陳俊龍,容任被告陳俊龍借用晉強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加本件標案投標之事實。
6 嘉義縣○○鄉○○鄉○○○0000000000號函(含所附開、決標記錄及授權書、工程契約、開工報告書、材料資料送審書、出廠證明、檢驗報告、支出憑證黏存單等)。
7 本件標案決標公告(網路列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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