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朴簡,32,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022號),本院逕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健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吳健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審酌愷他命(Ketamine)乃政府列管之毒品,其不當使用、擴散,將產生潛在不特定個人生命、身體、健康之抽象危險,被告知悉上情,竟仍持有超過純質淨重5公克之上開第三級毒品,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形,依罪責相當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

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查扣案之晶體2包,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愷他命毒品成分,且合計純質淨重達6.5005公克,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100473號鑑定驗書在卷可參(偵卷第18頁),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一併宣告沒收。

至因檢驗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0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吳健華知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不得非法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22時許,在嘉義市西區歌神KTV包廂內,以新臺幣1萬元代價,向綽號「亮亮」女子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淨重8.7844公克,純度74%,純質淨重6.5005公克)。
嗣警於112年11月19日2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瑪格KTV停車場,發現吳健華、潘秉賢(查無共犯證據)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因行跡可疑實施盤查後,始發現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健華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潘秉賢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愷他命扣案可資佐證,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查獲現場照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