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鈵源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鈵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誤載「111年」應更正為「112 年(參警卷第2 頁背面)」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恣意侵占他人遺失物,造成被害人之不便,實非可取,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侵占之遺失物業經警查扣暨發還在案(見朴簡卷第3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個人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