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朴簡,75,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明賢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7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緝字第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顏明賢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顏明賢與蕭政豪素不相識,顏明賢知悉蕭政豪為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星城Online」負責人,因玩「星城Online線上遊戲」時心生不滿,竟分別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同月18日、19日間,在不詳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暱稱「網蕭中顏」對「星城Online」線上客服分別留言恫稱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共3次,致蕭政豪心生畏懼。

二、證據:被告顏明賢在偵查及本院之自白、告訴代理人錢威旭在警詢指述、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網銀國際遊戲對話歷程、會員申請資料及IP歷程1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告暱稱 時間 內容 1 網蕭中顏 108/10/11 先於12:42:30發話「蕭政豪 我顏明賢幹你娘 您蕭政豪 ...我在輸 一定打死您..」,接續於12:44:57發話「..在輸 蕭政豪 我一定幹掉您」。
2 網蕭中顏 108/10/18 21:09:04 發話「蕭政豪 真的沒有人敢對您開 槍嗎 幹您娘 沒有人敢對您蕭政豪開槍 我來開 幹您娘」 3 網蕭中顏 108/10/19 先於01:52:46發話「蕭政豪 要有人死 才會換取人家的注目嗎」,再於04:52:40發話「蕭政豪 我在輸 我要您的命」,接續於04:59:17發話「蕭政豪 我在輸 不是您死就是我死 幹您娘」,復接續於05:18:55發話「蕭政豪 您勇 燒渡也到」(起訴書漏載01:52:46、05:18:55部分內容,惟具一罪關係,亦為本案審判範圍,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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