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146,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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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于翔
被 告 張凱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4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于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于翔因被告張凱翔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凱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林于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判決判處2年確定。

嗣經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函及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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