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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羅育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發文字號:嘉檢松三112執聲他1425字第113900341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羅育銘(下稱聲明異議人)前犯數罪,陸續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中如附表一各編號之數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4號(下稱甲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如附表二各編號之數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6號(下稱乙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甲乙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年11月,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若能以甲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作基準日(即民國108年6月24日),並將乙案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犯罪日期:107年7月19至11月25日間)一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對聲明異議人較為有利,亦符合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
況且,檢察官當初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甲案與乙案附表二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已確定,其各罪多係毒品罪與竊盜罪,其犯罪類型、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等均類似,整體非難重複性高,若能合併同一定應執行刑裁定,應可酌定較低刑度,亦對聲明異議人有利。
再詳觀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嘉檢松三112執聲他1425字第1139003410號函(下稱本案函文)已說明上開各罪符合數罪併罰,然檢察官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實有未洽,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斟酌法規目的、個案具體情狀、執行結果對受刑人可能產生之影響,擇定正確、適當之定應執行刑方式,故聲明異議人對於本案函文不服,請求將本案函文撤銷,另由嘉義地檢檢察官為適法處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而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係因聲明異議人犯如附表一(即甲案)所示之數罪確定後,經本院以甲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另犯如附表二(即乙案)所示之數罪確定後,經本院以乙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
嗣聲明異議人於112年12月14日具狀請求嘉義地檢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嘉義地檢於同年月25日以本案函文告知:臺端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附表【即附表二】編號2至9部分)雖與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00號案件(即附表一編號1)符合數罪併罰,為既已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29號、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確定,且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等語,認聲明異議人之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礙難准許等情,有本案函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查明,則上開以檢察官名義所為本案函文,形式上觀之,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既已記載拒絕受理聲明異議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依首揭說明,聲明異議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前因犯附表一所示數罪,經本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經本院以甲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復因犯如附表二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分別判決確定,經本院以乙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在案,嗣由嘉義地檢檢察官依上開各確定裁定,核發執行指揮書將聲明異議人發監執行中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觀諸甲案裁定各罪(即附表一)之犯罪日期為107年11月24日至108年5月17日,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6月24日(即附表一編號1之罪);
乙案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7年7月14日至108年1月28日,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2月26日(即附表二編號1之罪),是甲案裁定之各罪並非均係在乙案裁定首先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定應執行刑。
而甲、乙案裁定均已經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及說明,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上開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實無許受刑人任擇與其他各罪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以免於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後,一再因受刑人其後因犯他罪較晚判決確定,而不斷與前曾定應執行刑之罪再次定刑,造成應執行刑之裁定內容時常懸而未決,違反法安定性,故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聲明異議人自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任憑己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本案檢察官據以指揮聲明異議人所應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自無違誤。
㈢綜上所述,嘉義地檢檢察官以本案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不服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一:(甲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5月17日 108年04月03日 107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7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10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108年度易字第535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05月31日 108年08月30日 108年12月05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108年度易字第535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06月24日 108年09月23日 109年01月1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87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99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643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4月07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8年04月08日 108年04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05日 108年12月05日 108年12月0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1月13日 109年01月13日 109年01月1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0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0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1號
編 號 7 罪 名 脫逃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2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0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1月1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1號 附表二:(乙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14日 107年07月19日 107年0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51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39、1498、160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39、1498、16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08年02月26日 108年05月31日 108年05月31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02月26日 108年06月24日 108年06月24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56號 編號2、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5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5日 107年12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為警採尿前某時 107年12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為警採尿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1、974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5、373、39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1、974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5、373、39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1、974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5、373、3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07月08日 108年07月08日 108年07月08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41號 編號5至7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4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1月28日 107年11月24日 107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1、974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5、373、39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2號、108年度偵字第149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12號、108年度偵字第149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易字第428號 108年度易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7月31日 108年07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8年度易字第428號 108年度易字第4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07月08日 108年09月10日 108年09月10日 備 註 編號5至7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42號 編號8、9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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