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龍
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4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
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類似、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似,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經本院詢問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意見,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共三罪)。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某日 ①108年11月某日 ②108年12月中旬 ③109年1月上旬 108年11月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6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6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7日 112年04月27日 112年0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06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3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3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0日 109年01月06日 109年01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6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6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7日 112年04月27日 112年0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06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3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3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06日 108年11月中旬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6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7日 112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6月06日 112年11月25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3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3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