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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有誤部分均一併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2年6月17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2至3之2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且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
㈢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113年3月14日迄今,受刑人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至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㈤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1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95、55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95、5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14號 112年度易字第723號 112年度易字第7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14號 112年度易字第723號 112年度易字第7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7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14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6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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