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趙偉志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3275號、113年度偵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根本非我所犯,且檢察官起訴證據更是讓人感到莫名其妙、不可思議,我一直處於羈押狀態只能被動答辯而不能為自己找到有利證據證明清白。
我雖有律師協助但律師畢竟非當事人,對於相關物證及人證蒐集心有餘而力不足,需要我本身去尋覓,只有我自己才能救得了自己。
但羈押我的自由就等於斷送我自救的機會,不知道是不是要羈押取供讓我認罪?但我確實沒犯罪又如何認罪。
被告家人已覓得新臺幣8萬至10萬元可為被告具保。
爰聲請供擔保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台抗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製造爆裂物罪、刑法第176條、第175條第1項故意以爆裂物炸燬他人物品罪及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與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諭知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聲請意旨雖以上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前於97年、101年、104年、112年間分別因恐嚇、侵占、妨害兵役條例及竊盜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合計5次發佈通緝後始到案之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憑,被告屢次逃避刑事訴追,已難認被告面對刑事案件時有真誠面對司法審理之決心。
㈢被告雖於準備程序時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盤否認,然依卷附「嘉義和聯境金虎爺創會十周年」活動現場(下稱金虎爺活動現場)監視器畫面及員警蒐證採集現場相關資料,及分別持本院搜索票與經屋主林素綢同意搜索被告住居所後,當場扣得製作爆裂物筆記本及硫磺、硫酸、碳酸等化學物品與含有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Hexamethylene triperoxide diamine、HMTD)及三過氣化三丙酮(Trbcetone triperoxide、TATP)、苦味酸(Picricacid、PA)、2,4-二硝基甲苯(2,4-Dinitrotoluene、2,4-DNT)及2,6-二硝基甲苯(2,6-Dinitrotoluene、2,6-DNT)、赤藻糖醇四硝酸酯(Erythritol tetranitrate、ETN)等高爆藥成分之晶體與粉末,且被告自承確有前往金虎爺活動現場且於現場發生爆炸時仍在周遭觀望,而現場爆炸後有29名被害人因爆炸事件造成多處受傷,且自金虎爺活動現場及被害人身上所採集鐵片及鋼珠與電池等物與被告住居所扣案物品相符,此亦有相關人證及書證可佐,被告涉犯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爆裂物罪、故意以爆裂物炸燬他人物品罪及恐嚇公眾罪與殺人未遂罪等犯罪嫌疑實屬重大,而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爆裂物罪與殺人未遂罪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更可預見日後面臨之刑事執行刑期非輕,基於趨利避害、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被告亟有可能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存有逃亡動機與高度可能性。
㈣參酌公訴檢察官稱「被告所涉是神秘炸彈客的犯罪手法,並且是利用民俗節慶人群聚集的場合,無差別爆炸攻擊不特定參與節慶的人潮,請犯行惡害極其重大,並且警方在案發後時隔3個月,仍然在被告住處及前租屋處查獲大量與爆裂物製作相關連火藥原料及零組件,不排除被告再以類似手法犯案的可能,故而檢方主張被告顯應繼續羈押而無具保的情事」等語,本院認被告涉犯製造爆裂物而於參與民眾為數甚多之金虎爺活動現場引爆爆裂物,造成多數不特定民眾受傷甚至部分被害人傷勢嚴重住院救治,犯罪情節顯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依照本案現階段審理進度認羈押原因與必要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執行順利進行暨保障社會秩序,自難以羈押以外手段替代而仍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㈤綜上所述,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