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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振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振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振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若係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檢察官即不得逕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
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五、經查: ㈠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與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受刑人刑事聲請書面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故本院依法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說明。
㈡ 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1 年1月5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㈢ 附表編號1(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判決);
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1號判決);
附表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0號判決)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3 月(計算式:6月+1年6月+1年3月=3 年3 月)之範圍。
並發函詢問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復考量被告所犯均為詐欺類型犯罪,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定本件應執行刑。
㈣ 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㈤ 至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受刑人謝振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7日 至 110年3月2日 110年12月8日 110年10月20日 至 110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5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5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4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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