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314,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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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章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

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 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各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2 年11月28日,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 附表編號1 至5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等情,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應受「不得逾120 日」之拘束,否則即屬違法。

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發函詢問受刑人意見,並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罪質、侵害法益情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等一切情狀,再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 至附表編號1之案件,被告業已於113 年2 月19 日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查,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受刑人賴文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3罪) 應執行拘役25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2/04/15(2次) ②112/04/26 112/04/18 112/05/0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87、78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7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9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20號 112年度簡字第360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9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20號 112年度簡字第36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7日(聲請書有誤已更正) 113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號 (已執畢)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6號 (聲請書有誤已更正)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22號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拘役20日(3罪) ②拘役30日(1罪) ③拘役40日(2罪) 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10日 ④拘役10日 應執行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2/04/27、112/04/27、112/05/04 ②112/04/25 ③112/04/15、112/04/11 ①112/04/29 ②112/04/30 ③112/04/30 ④112/05/0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33、1234、1235、1236、12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81、482、483號、112年度偵字第12727號 (聲請書有誤已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8號、113年度簡字第162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8號、113年度簡字第162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5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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