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323,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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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信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字第3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信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璋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再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並且本件附表編號1至4部分縱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就所處有期徒刑之8罪,其中6罪均屬施用毒品案件,此類型多屬戕害自身。

又其餘另違反洗錢防制法、傷害犯行之行為態樣則有所不同,復參考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45頁),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就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後,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2日 111年02月11日 111年03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8、245、46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8、245、46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8、245、4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26號 111年度訴字第326號 111年度訴字第32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07月20日 (聲請書誤載為9月2日) 111年07月20日 (聲請書誤載為9月2日) 111年07月20日 (聲請書誤載為9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09月28日 111年09月28日 111年09月28日 備註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8月11日8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1年07月9日15時30分許 110年12月26日18時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08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94等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645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0號 111年度訴字第50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08月10日 112年05月08日 112年03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645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0號 111年度訴字第50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09月05日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20日 備註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畢)。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9月21日 109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98等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24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6月13日 112年0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10日 112年10月02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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