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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祖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祖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祖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2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在112年4月24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10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各罪罪名、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均相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編號2至5、6至10所示之罪曾經各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在前述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下,本案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6至10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受刑人邱祖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7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速偵字第1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11、4691、47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11、4691、47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57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7日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57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⒉編號6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11、4691、47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11、4691、47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11、4691、47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⒈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⒉編號6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9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11、4691、47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11、4691、47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711、4691、47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⒉編號6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10 (以下欄位空白) (以下欄位空白)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11、4691、47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備 註 ⒈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⒉編號6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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