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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榮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至9、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分別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各罪已具狀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定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參。
核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經本院徵詢後,表示家中母親年事已高希望能合併定刑輕點等語,有本院案件詢問單附卷可稽。
是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以及受刑人之前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1級毒品(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2級毒品(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0日(聲請書記載為111年10月20日,應更正) 110年10月20日(聲請書記載為111年10月20日,應更正) 110年10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毒偵字第3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毒偵字第3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72號 111年度訴字第37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5日 111年7月25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72號 111年度訴字第37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6日 111年8月26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聲請書記載為否,應更正) 否 備註 編號3至9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載為詐欺,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3日 110年10月13日至110年10月14日(聲請書記載為110年10月14日,應補充) 110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3至9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載為詐欺,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3至9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11 罪 名 施用第1級毒品(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2級毒品(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毒偵字第7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毒偵字第79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516號 111年度訴字第5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516號 111年度訴字第5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編號10至11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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