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455,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尚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尚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尚霖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尚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附表編號17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16、18至25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存卷可考,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核附表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予准許。

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應執行之刑(即有期徒刑5年1月)及編號18至25所示宣告刑之總和。

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兼酌受刑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及本院訊問陳述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之意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及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民國110年3月7日
110年3月7日
110年3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確 定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是否為易
服社會勞
動之罪




註編號1至1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1至17,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欺取財罪
欺取財罪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110年3月7日
110年3月7日
110年3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確 定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是否為易
服社會勞
動之罪




註編號1至1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1至17,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110年3月8日
110年3月8日
110年3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續上頁)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確 定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是否為易
服社會勞
動之罪




註編號1至1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1至17,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110年3月8日
110年3月8日
110年3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確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續上頁)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確 定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是否為易
服社會勞
動之罪




註編號1至1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1至17,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110年3月8日
110年3月8日
110年3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判 決
確 定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是否為易否


(續上頁)
服社會勞
動之罪

註編號1至1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1至17,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幫助犯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110年3月8日
109年10月20日
110年3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49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5048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4082號等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9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判 決


111年1月25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0月31日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
0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9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判 決
確 定


111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12月4日
是否為易
服社會勞
動之罪




註編號1至16,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250號


(續上頁)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5年確定。
編號1至17,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聲字第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
月確定。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110年2月6日
110年3月3日至同年
月5日
110年1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4082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4082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4082號等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判 決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判 決
確 定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是否為易服
社會勞動
之罪




註無





(續上頁)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110年1月29日
110年1月29日
110年1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4082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4082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4082號等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判 決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判 決
確 定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是否為易服
社會勞動
之罪




註無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110年3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4082號等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續上頁)



8號、第9號
判 決


112年10月31日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
8號、第9號
判 決
確 定


112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罪


註無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