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建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建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建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41條第8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江建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
經核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
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3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及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
附表編號1至3既曾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僅新增附表編號4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資酌定之幅度顯然有限(有期徒刑9月以上,1年1月以下),本院認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附表編號1至3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銷燬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1年3月13日 111年7月29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1年11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第63號、第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第63號、第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第63號、第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9月11日 112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3,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編號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8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0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0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