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501,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崇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崇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準此,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應併合處罰之案件,自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

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迄今,受刑人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竊盜之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26日 113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0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4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6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53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