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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皇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皇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皇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
其中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之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4有備註欄所載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所犯罪名、罪質類型暨其法亦侵害等整體犯罪情狀,及受刑人於本院調查中表示希望可以再定輕一點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7頁)等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何皇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凶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06月30日 112年02月14日 112年05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3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89、106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233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88號 112年度易字第6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5日 112年08月08日 112年10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233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88號 112年度易字第6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6月02日 112年09月05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8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51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1號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53號)
編 號 4 5 罪名 攜帶凶器竊盜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05月24日 111年10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89、1068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0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3日 113年0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0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3年0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85號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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