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53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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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慈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慈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慈霙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各編號所示案件,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有期徒刑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0-16所示有期徒刑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16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聲字卷第7頁)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本件聲請正當。

(二)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14等罪,曾經有各如附表所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情況,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以外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三)是本院審酌上情,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部分罪名、罪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同或相近,手法相同或相似;

考量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被告就另應執行刑之意見等,復斟酌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依據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件】(聲請書附表犯罪日期記載錯誤部分,逕予更正)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05月11日~99年05月16日 100年01月12日~100年04月29日 100年04月1日~100年0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227號 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138號 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1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237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判決日期 100年09月19日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237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09月19日 100年11月21日 100年11月21日 備註 1.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2.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0年03月27日~100年04月29日 100年01月01日~100年05月1日 100年01月7日~100年0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138號 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138號 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1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判決日期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16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11月21日 100年11月21日 100年11月21日 備註 1.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2.已執畢。

編 號 7 8 9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公司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00年00月間 100年1~2月間 00年0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628號等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628號等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62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判決日期 103年04月10日 103年04月10日 103年04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04月28日 103年04月28日 103年04月28日 備註 1.編號7-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2.已執畢。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5日至00年0月0日間 99年4月27日至00年0月0日間 99年4月底某日至00年00月00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882號等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882號等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3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8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08日 107年08月08日 107年0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7月24日 108年7月24日 108年08月21日 備註 1.編號10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2.執行中。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6月前某日至100年1月20日 99年3月17日至99年4月14日 99年3月17日前某日至99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31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2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31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11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865號 判決日期 108年08月21日 112年04月19日 113年03月20日 備註 1.編號10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2.執行中。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18號。

編 號 16 罪 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3月17日~99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3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4月17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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