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536,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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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武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武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武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3至7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6有備註欄所載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所犯罪名、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等整體犯罪情狀,及受刑人於本院調查中表示希望可以再定輕一點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5頁)等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李武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01月14日
111年04月03日
111年04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9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09號
111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16日
111年08月29日
111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09號
111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9月05日
111年09月21日
111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0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4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27號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57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初某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07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07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0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01日
111年12月01日
111年12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4月11日
112年04月11日
112年0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5號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57號)

編 號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0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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