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53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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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7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倪鴻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鴻義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惟查,觀諸附表所示各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9日,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2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無從與附表編號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又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時間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非係本院,故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本院並無管轄權,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亦難准許。
 ㈢綜上,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振臺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刑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4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4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4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編號1至8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2罪)
拘役30日
(4罪)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9日(2次)
①112年6月12日
②112年7月25日
③112年8月7日
④112年9月30日
112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096、11212、12514、12835、12945、13053號、第11527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12096號等,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096、11212、12514、12835、12945、13053號、第11527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12096號等,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096、11212、12514、12835、12945、13053號、第11527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12096號等,應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8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7月12日至112年7月13日
112年8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9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9417、9
755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偵字第9417
號,應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
112年度簡字第2423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25日
113年4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
112年度簡字第2423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5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編號1至8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9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拘役1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3日
112年6月11日
112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9417、9755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偵字第9755號,應補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48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18日
112年11月15日
113年5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48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24日
112年12月26日(聲請書記載為112年12月5日,應更正)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9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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