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540,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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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皓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皓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皓倫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5至7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各罪已具狀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定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參。

核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希望能合併定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聲請書記載為交通過失傷害,應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2日(聲請書記載為112年1月28日,應更正) 110年9月26日 111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8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456號 112年度易字第1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8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456號 112年度易字第1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記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1日至111年6月22日 112年3月11日 112年3月12日(聲請書記載為112年4月4日,應更正)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96號、第547號、第6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96號、第547號、第6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37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5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37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5至7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侵占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4日 111年12月21日至112年3月11日 111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96號、第547號、第6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4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112年度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訴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月25日 113年3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112年度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訴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5至7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過失傷害 施用第二級毒品(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5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5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5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8日 113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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