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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添寶
住○○市○○區○○○路0段0000號(臺 南○○○○○○○○歸仁辦公處)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添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添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王添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附表編號1、4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5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存卷可考,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再核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予准許。
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及附表編號4至5所示宣告刑之總和。
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兼酌受刑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陳述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請從輕定刑」一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受刑人業於上揭聲請書上陳述意見,是本院認顯無必要於裁定前再重複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註明。
附表編2、3、5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即附表編號1、4)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末附表編號1、2、4、5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或追徵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及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編
號
罪
名共同犯攜帶兇器竊
盜罪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
盜未遂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民國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0日
111年12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緝字第331號、112
年度偵字第57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緝字第331 號、112
年度偵字第57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緝字第331號、112
年度偵字第57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112年度易字第358
號
112 年度易字第358
號
112年度易字第358
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112年度易字第358
號
112 年度易字第358
號
112年度易字第358
號
判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罪
否
是
是
備
註無
編號2至3,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易字第35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
定。
編號1至3,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編
號
罪
名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110年某日起至112
年2月某日止
112年3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字第4845號、第604
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字第4845號、第604
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113年度易字第94號113年度易字第9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1日
113年4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113年度易字第94號113年度易字第9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否
是
(續上頁)
易科罰金
之罪
備 註無
無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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