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608,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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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亞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亞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亞臻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按: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可資參考)。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為附表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最後者(即附表編號4)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13年4月2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係竊盜罪,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兼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對定應執行刑刑度「請從輕定刑」之陳述,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蔡亞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01月12日
113年02月26日
113年03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4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84號、第415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84號、第4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2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0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29日
113年05月13日
113年0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2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0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4月02日
113年06月11日
113年0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8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2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20號

編 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03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38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7月0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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