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609,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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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博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2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瑜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以,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就所處數罪罪質相同,惟侵害數被害人之法益,另考量各次行為手段,以及參考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31頁),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就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後,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編 號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
日。
②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2
罪)
1,000元折算1
日。
③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
日。
④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12 年05 月13 日
(3次)
112 年05 月19 日
(1次)
112年10月02日
112年09月27日
(1次)
112年09月30日
(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 年
度偵緝字第879
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41080

臺中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55894
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彰化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
96號
113年度簡字第4
23號
113年度易字第
30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1月22日
113年02月29日
113年03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彰化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
96號
113年度簡字第4
23號
113年度易字第
30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2月22日
113年04月12日
113年05月15日
編 號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
(續上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新
臺幣1,000元折
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112年09月12日
112年12月01日
112年10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 年
度偵字第36193

高雄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42156

嘉義地檢113年
度偵字第1145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年度簡字第4
07號
113年度簡字第3
46號
113年度嘉簡字
第27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4月09日
113年04月09日
113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年度簡字第4
07號
113年度簡字第3
46號
113年度嘉簡字
第27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5月15日
113年05月08日
113年06月03日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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