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63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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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瑞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張瑞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下稱定刑聲請書)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

惟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1年。

五、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考量附表所示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及各罪之法律目的與受刑人違反義務之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在監接受教化所需之時間及所定執行刑之刑期應如何始足為受刑人與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暨受刑人於定刑聲請書表示「請從輕定刑」之意見等情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受刑人本案所犯案情均屬單純且因受定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可資減讓刑期幅度有限,且已於定刑聲請書表示意見,是認無使受刑人另行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罪 幫助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8日 112年1月9日 110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4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25號 112年度易字第37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6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25號 112年度易字第37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3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3日 112年8月21日 113年1月29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9號 ②編號1及2經嘉義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③已執畢 ①嘉義地檢11 2年度執字第2 760號 ②編號1及2經 嘉義地院以11 2年度聲字第6 77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 月 ③已執畢 嘉義地檢11 3年度執字第1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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