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66,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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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清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清峯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峯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李清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

惟所犯附表編號1至4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此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1年6月。

五、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併考量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刑」之意見,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加重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30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6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84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69號 112年度易字第493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7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9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84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69號 112年度易字第493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11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901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4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52號 112年度易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52號 112年度易字第54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1月15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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