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66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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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宏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各罪已具狀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定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參。核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有案件詢問單附卷足憑。是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記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4日
111年3月24日
111年8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第10539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第10539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46號、112年度偵字第162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46號,應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5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6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3月11日至111年3月14日
111年2月2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46號、112年度偵字第162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46號,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4號、第2787號、第2788號、第2939號
、第2962號、第3104號、第3105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4號,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4號、第2787號、第2788號、第2939號
、第2962號、第3104號、第3105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4號,應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5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5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2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6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9日至111年3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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