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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宏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各罪已具狀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定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參。核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有案件詢問單附卷足憑。是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記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 111年3月4日 | 111年3月24日 | 111年8月14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第10539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應補充)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第10539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應補充)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46號、112年度偵字第162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46號,應補充)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案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475 | |
判決日期 | 112年11月15日 | 112年11月15日 | 112年11月30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案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475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12月19日 | 112年12月19日 | 113年1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6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 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
犯罪日期 | 111年1月4日 | 111年3月11日至111年3月14日 | 111年2月21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46號、112年度偵字第162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46號,應補充)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4號、第2787號、第2788號、第2939號 、第2962號、第3104號、第3105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4號,應補充)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4號、第2787號、第2788號、第2939號 、第2962號、第3104號、第3105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4號,應補充)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本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案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475 |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11月30日 | 113年1月23日 | 113年1月23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本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案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475號 |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 |
判決日期 | 113年1月12日 | 113年2月26日 | 113年2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 | 否 | 否 | |
備註 | 編號1至6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編 號 | 7 | |
罪 名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 | 111年3月9日至111年3月10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60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本院 |
案號 | 113年度金訴字第14號 | |
判決日期 | 113年4月22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本院 |
案號 | 113年度金訴字第14號 | |
判決日期 | 113年5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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