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682,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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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生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生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生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認為應予准許。

並考量受刑人所為犯罪均為竊盜罪,時間大多集中於民國112年7月、8月間,以及各次行為手段、態樣、竊得物品價值,復酌以受刑人之意見等情,就所處拘役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編 號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
一日。
拘役5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
一日。
拘役55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一
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7月10日
112年07月16日
112年04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9261號
嘉義地檢112 年
度偵字第11219

嘉義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61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2年度朴簡字
第252號
112 年度朴簡字
第300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
39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8月30日
112年09月28日
11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2年度朴簡字
第252號
112 年度朴簡字
第300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
396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1月20日
113年01月05日
備          註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5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編 號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
一日。
拘役1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
一日。
拘役4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一
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8月14日
112年08月16日
112年08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
度偵字第547號

嘉義地檢113 年
度偵字第547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5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年度朴簡字
第85號
113 年度朴簡字
第85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
8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3月19日
113年03月19日
113年03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年度朴簡字
第85號
113 年度朴簡字
第85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
8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4月22日
113年04月22日
113年04月22日
備          註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5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
一日。
拘役1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
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7月12日
112年0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13 年嘉義地檢113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4985號
度偵緝字第233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 年度朴簡字
第207號
113 年度朴簡字
第17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5月31日
113年06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 年度朴簡字
第207號
113 年度朴簡字
第177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7月08日
113年07月29日
備註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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