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69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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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士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士霖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士霖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就所處各罪罪質相似,然行為手段、情節仍有異等節,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 月,
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 元
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4月10日112年03月19日112年0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6062

臺中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46382

新竹地檢112 年
度偵字第19031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112年度嘉簡字
第609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748號
113 年度竹簡字
第3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6月30日113年01月26日113年04月19日確 定
判 決
法院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112年度嘉簡字
第609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748號
113 年度竹簡字
第3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8月02日113年03月07日113年05月21日備           註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12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一日。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 月,
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 元
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3月25日
至112年03月27

112年04月28日112 年05 月14 日
至112 年05 月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9655
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9655
號等
嘉義地檢112 年
度偵字第96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113 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7月02日113年07月02日113年07月02日確 定
判 決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113 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7月02日113年07月02日113年07月02日備註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32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一日。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
新臺幣1,000元
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4月21日
112年05月11日
至112年05月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9655
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96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7月02日
113年07月0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3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3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7月02日
113年07月02日
備註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簡上字第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一日。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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