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700,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瑋


具  保  人  李明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瑋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李明哲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受刑人於執行程序中逃匿,執行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在偵查中或審判中繳納之保證金(法務部民國78年8月1日(78)法檢字第13813號函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振瑋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而於111年4月18日,由具保人李明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對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檢察官囑警執行拘提未獲,再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復無另案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處分,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113年度執字第757號)、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通緝記錄表存卷可稽,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