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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瑋
具 保 人 李明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瑋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李明哲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受刑人於執行程序中逃匿,執行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在偵查中或審判中繳納之保證金(法務部民國78年8月1日(78)法檢字第13813號函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振瑋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而於111年4月18日,由具保人李明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對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檢察官囑警執行拘提未獲,再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復無另案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處分,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113年度執字第757號)、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通緝記錄表存卷可稽,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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