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714,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亭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亭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亭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以,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

第一頁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就所處數罪均與毒品(禁藥)犯罪有關,然所涉嚴重性有所不同,另考量各次行為手段,以及參考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73頁),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就所處得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後,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2月18日
108年02月24日
108年0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
度偵字第5959
號等
嘉義地檢108年
度偵字第5959號

嘉義地檢108年
度偵字第5959
號等
最 後
法院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第二頁
事實審
案號109年度上訴字
第212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12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12號
判決
日期
109年05月27日
109年05月27日
109年0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110年度台上字
第577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7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7號
確定
日期
110年09月08日
110年09月08日
110年09月08日
備           註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月。
編號3至4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
刑7月。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
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02日
110年0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
度偵字第5959
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
度毒偵字第1123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號109年度上訴字
第212號
111年度嘉簡字
第9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05月27日
111年0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110年度台上字111年度嘉簡字
(續上頁)
第三頁

第577號
第90號
確定
日期
110年09月08日
111年05月05日
備註
編號3至4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
刑7月。
(續上頁)
第四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