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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次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其經裁定確定者,自具有實質之確定力。
判決確定之數罪,已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除(一)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
(二)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對於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如就其部分之罪,再行重複聲請另定其應執行刑者,仍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並不以各罪範圍均相同,即全部重複再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考)。
另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考)。
四、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本院為附表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最後者(即附表編號5)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
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係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者,得以書面陳述,惟受刑人於113年2月1日收受本院函文後,既未到庭口頭陳述,迄今亦未以書面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2號卷第43頁),是本院於裁定前,業已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
五、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不影響本案應予合併定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4月07日 112年06月08日 112年06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2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38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3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83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09日 112年07月24日 112年0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83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8號 確定日期 112年06月13日 112年09月06日 112年09月06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46號 ②已執畢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11號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11號 ②編號2至4業經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
③編號1至4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6月10日 112年02月01日 112年03月02日 112年04月12日 112年0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38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24日 112年1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48號 確定日期 112年09月06日 113年01月09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11號 ②編號2至4業經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
③編號1至4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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