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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富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富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富宸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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