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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先凰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先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先凰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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