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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佳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佳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佳昌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其於入監執行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63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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