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保,54,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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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冠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冠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毅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嗣經核准假釋,並於假釋後更定刑期。茲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9日以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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