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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琮祐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琮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琮祐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8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71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受宣告數罪刑確定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以107年度聲字第6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後入監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開案件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213號),而受刑人係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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