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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荃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荃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荃成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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