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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石雅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雅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雅雯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12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情,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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