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訴,155,2024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建廷



選任辯護人郭子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建廷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中午12時前之上班時間,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嘉義市○區○○里00鄰○○○村00號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何建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證,其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罪嫌疑重大。然被告就重要犯罪情節並未坦承,仍待日後審理時交互詰問證人及採證被告手機,且本罪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串證滅證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本院於113年8月7日行審理程序,被告就其犯罪情節,業已坦承,證人亦已到庭交互詰問,且被告扣案手機之數位採證亦已完成,上開證據已足鞏固被告之本案犯行。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審酌被告雖有上開羈押之原因,然考量本案已於113年8月7日辯論終結,綜合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如命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亦可達確保其嗣後到庭或執行之目的。准予被告於取具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嘉義市○區○○里00鄰○○○村00號。另為便於被告覓保,爰先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部分之強制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陳盈螢
   法 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