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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傳世
指定辯護人曾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傳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詹傳世因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告訴人詹賢三之指述、110報案紀錄單、工作紀錄簿、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參以員警到場時,現場僅有被告與告訴人,告訴人之頭部、手部均血跡斑斑,足見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106年間曾以水果刀刺告訴人腹部,因而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案件經偵查、審理後判決,現再次涉犯本案,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上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又本案所涉犯案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認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微手段取代羈押,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5月9日起羈押在案。
三、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聽取其辯護人對延長羈押之意見後,被告對於被訴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之犯罪事實、罪名否認在卷,然酌以卷附現場照片、告訴人所受傷勢,以及被告自承案發當時有持木椅敲打告訴人手部等情節,仍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被告於000年0月間曾在住處無故持水果刀朝告訴人腹部刺一刀,因而為該案認定其客觀上有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行為,現又再次被訴在住處對同一告訴人為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而涉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復綜合考量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以及其反覆實施所為行為對告訴人或社會可能存在之風險,認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替代羈押之執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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