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訴,55,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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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德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

指定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98號、112年度偵字第16099號、113年度偵字第1526號、113年度偵字第1527號、113年度偵字第152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739號、113年度偵字第1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德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併將羈押之被告解送本院審理,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3年2月7日處分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稽。

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起,經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消滅,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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